最後更新日期
[敬告各位同學,務必留意網路言論禮儀,避免觸法]
親愛的成大同學們 大家好:
近來學校性平會屢次接獲申訴反映有關網路性騷擾案件。
在此提醒各位同學:
1.網路言論亦受到法律約束,請注意自身網路發言及使用禮儀。如網路言論涉及辱罵、不實攻擊而導致他人名譽受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敬上
以下國內法規及相關新聞提供給參考:
※ 中華民國刑法 |
|
第 309 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性騷擾防治法 |
||
第 2條 |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
第 2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
|
※ 相關新聞參考 |
|
圖片來源:http://xn--m8t83jvx5c.com/wp-content/uploads/2015/04/shutterstock_92978548-2-390x285-336x246.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