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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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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

2024-04-25

[敬告各位同學,務必留意網路言論禮儀,避免觸法]

親愛的成大同學們 大家好:   

近來學校性平會屢次接獲申訴反映有關網路性騷擾案件。

在此提醒各位同學:

1.網路言論亦受到法律約束,請注意自身網路發言及使用禮儀。如網路言論涉及辱罵、不實攻擊而導致他人名譽受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罪。

2.請大家使用網路平台(甚至是匿名版)時,應以相互尊重為發言原則,避免使用帶有髒話或惡意、猥褻的言詞表達辱罵或對他人進行騷擾。尤其應避免使用帶有汙衊特定生理性別、性別認同、性別特質、性傾向,或具有性意味、性別歧視的言詞。
3.同時提醒,若有同學擔任網路發言平台版主者也應善盡管理之責,以免因散播不受歡迎或具攻擊性言論造成他人人格受損而需負連帶之責。網路發言應謹慎,以免誤觸法網。
4. 依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9條: 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本會將依法處理。
 

                                                           國立成功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敬上

以下國內法規及相關新聞提供給參考:

中華民國刑法

309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

性騷擾防治法

2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2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性別平等教育法

相關新聞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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