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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下 性別論壇(1)《浪漫追求還是跟蹤騷擾?談跟騷法與數位性暴力》
★時間:111/9/19(一)18:30 - 20:30
★地點:學生活動中心國際會議廳第一演講室
★主持人:林麗娟(學務長/國立成功大學體健休所教授)
與談人:鄭子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碩士)
★活動照片
https://photos.app.goo.gl/3NUdYgxhur2f44f67
★講座摘要紀錄★
本場講座的開場,講者鄭子薇先是拋出數個問題引導聽眾回想自己的情感經驗,反思情感教育的重要之處,例如:從學校的教育之中,我們是否能夠真正學習到如何經營一段關係?想要結束一段關係的時候,該如何好好分手?透過對這些問題的思考,鄭子薇進一步點出,由於學校情感教育的缺乏,在大家的成長過程中,各式各樣的媒體媒介就成為我們學習情感關係最主要的管道;舉凡名人的發言、影視作品、流行歌曲等,這些作品中呈現的情感態度以及人際互動腳本,自然地成為我們面對自身情感關係時的參考範本。
鄭子薇接連分享了數起過往涉及跟蹤騷擾的實際案件,一方面呈現騷擾行為的多樣形態,從言語騷擾,到寄送、留置物品,甚至尾隨留守對方的工作場所,皆可能構成觸法的事實。另一方面,講者也經由這些案例的示例,企圖破解一些常見的情感迷思,諸如「人帥真好,人醜性騷擾?」,鄭子薇對此提出呼籲:人際互動是否涉及騷擾,重點在於是否違反被害人的意願,不能僅將判斷歸咎於行為人的外貌。常見迷思另有「女生說不要就是要」、或認為男性不會是騷擾的對象,這些刻板印象或錯誤的親密關係認知,時常是騷擾行為背後的肇因。
鄭子薇接下來將主題聚焦至今年甫上路的《跟蹤騷擾防治法》,舉出促成跟騷法正式立法的數起案件內容,說明在跟騷法正式立法前,有一些涉及跟蹤騷擾的行為並未規範於原有的法條之內,又或者在既有的條文之下難以成立;經由對過往案件的回溯,鄭子薇藉以說明跟騷法成立之緣由與必要。
什麼樣的行為可能是會違反跟騷法? 總共有七大要件,分別是「對特定人」、「反覆持續」、「違反其意願」、「性與性別有關」、「心生畏怖」、「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以及「8項跟蹤騷擾行為種類」。其中跟蹤騷擾的八項類別內,又包含「行蹤」、「資料濫用」、「黑函」、「行為騷擾」、「資訊騷擾」、「通訊騷擾」、「語言動作」、「場所騷擾」等跟蹤騷擾之行為定義。
鄭子薇強調,根據跟騷法之內容,其中「性與性別」這項中也包含著對歧視的規範,如果針對特定人士發表歧視、仇恨言論,也可能涉及違反跟騷法。除此之外,跟蹤騷擾特定人身邊的人,同樣也在跟騷法的執行範圍之內。講者也提醒明確表達拒絕之意願的重要性,因為在跟蹤騷擾相關的舉證上,需要舉出曾對於違反意願有所表達方能構成違法的依據。
講者於講座尾聲再次呼籲大家重視網路性暴力,並與在場聽眾分享網路性別暴力的求助資源,為今日的講座畫下句點。
★現場QA整理★
Q1:違反跟騷法必須滿足其中「性與性別」的要件,但如果今天我們受到跟性與性別無關的騷擾,例如同業、同性別的騷擾抹黑,該如何面對?
A1:舉例來說,若加害者的行為動機是要抹黑同行,但其騷擾內容與性與性別相關,也可能會與跟騷法之內容相關。在案件的判定上,可分成犯罪動機與行為內容兩種不同層次來看,一個案件可能在動機上與性與性別無關,但行為內容涉及性羞辱與歧視,那這個案件就有可能歸類於跟騷法的管轄範圍中。
Q2:想請問有關於錄音採證,如果於談話過程中錄音,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
A2:如果錄音者是談話的其中一方時,是不涉及犯法的,或者談話內容涉及勞雇、離婚這些主題,通常不會判定為違法,但若去錄製其他人的不公開談話就涉及犯法。
Q3:目前跟騷法好像對於年齡有限制,若案件涉及年紀小的行為人,是否無法進行懲罰?
A3:現在台灣刑法的刑罰都須年滿14歲,14歲違法的青少年會以少年法庭處理,但不會有刑罰上的處置,也不會進到刑事程序,尤其您提出的兒童更是會以其他形式處理。
Q4:若案件中無特定行為人,如在匿名平台上的發言,是否就無法對此進行起訴?
A4:因台灣目前無法與國際合作取得位置在他國的IP資料所以時常難以對匿名平台之發言進行身分確認,建議被害人不妨先自行蒐證,以多方比對的方式舉證,保護自身權益。
★參與同學回饋★
- 了解到跟騷法這條法律的盲區。
- 講師專業,收穫豐富,不會冷場或覺得浪費時間。
- 最有幫助的是跟法律有關的解釋。
- 更了解一些跟騷法詳細的規範限制。
- 了解到法律與性別的議題。
- 我覺得鄭檢察官對於法律的講解很詳細,搭配案例可以讓聽眾更了解適用範圍。
- 我覺得講師用很多實際的案例說明跟騷法的成立要件,也破解很多常見的迷思。整體而言 ,對跟騷法有些基礎了解,之後會想要繼續深入瞭解!
- 若定義可以再介紹清楚一點,能更了解法律的限制之處。
- 本場講座有助於法條內容的釐清。